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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法规
关于开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计资[ 2003 ] 002 号文
  为了加强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市场的规范化管理,我部已相继发布了《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暂行规定》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为了尽快启动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经研究,现对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作启动过程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过渡期。过渡期自二OO三年四月一日起,到二OO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
二、过渡期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可视自身条件申请临时资质。临时资质分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临时资质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达到规定条件的,可申请正式资质。
临时资质证书由信息产部统一印制。
三、过渡期间,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临时资质评审除监理工程师资格按本通知第四条规定执行外,其余均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执行。
四、过渡期间,申请监理临时资质单位的监理工程师须符合《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一款的要求,经审查合格,发给监理工程师临时资格证书。
临时资格证书由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
临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内,获证人员达到《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工程师资格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四条第二、三款要求的核发正式资格证书。
五、过渡期间,中国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研究院、信息产业部电子五所作为临时甲级、临时乙级和临时丙级资质的评审机构;省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临时丙级资质评审机构,并报部备案。
六、前期已自行开展监理工作的地方,应尽快按部有关规定进行规范。
各部门、各单位按部有关文件和本通知精神尽快开展工作。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部联系。
                            二OO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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